私隐政策
1. 阁下的私隐权利
嘉华集团及其每间个别成员公司以至各自的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合称「嘉华集团」或「我们」)在收集、保存、使用及传送个人资料时,尊重法律赋予阁下的私隐权利;而本「私隐政策」(「本政策」)旨在说明我们处理个人私隐的方法。我们的政策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 以下将详细说明我们处理阁下之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方法,请仔细参阅及理解。本政策适用于我们的官方网站(http://www.kwah.com/) (「本网站」),我们有权按需要随时修订或另行更改本政策。在阁下浏览任何嘉华集团之每间个别成员公司以至各自的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的个别网站时,请仔细参阅及理解特别适用于该成员公司及其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的私隐政策(如有)。 倘若本政策的英文本与中文本有任何抵触,概以英文本为准。 在本政策中,「个人资料」一词采用条例对该词的定义。
2. 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
为向阁下提供各种服务及功能,我们将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及电邮地址。阁下并非必须提供数据,但如阁下没有提供数据,有关服务及功能可能因此而不能向阁下提供。 我们可能会将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以下用途:
- 跟进使用者在本网站上提交的意见、查询及投诉;
- 跟进及处理阁下的申请、登记或订阅;
- 监察本网站之运作及协助本网站之未来发展;
- 了解使用者的需求以提供更佳服务;
- 汇编有关使用者之综合统计表以分析本网站的使用;
- 用作内部管理、解决纷争及问题,以及执行使用条款;
- 就有关行政上通知及通讯而联络用户;
- 为核实及记录身份而收集数据,并维持通讯簿作联系;
- 为使用者设计及向使用者提供及推广嘉华集团的设施、服务及/或产品;
- 就嘉华集团的设施、服务及/或产品之提供作出推广、改进及/或推展;
- 向用户提供有兴趣之信息,例如新服务及产品及其他宣传及市场推广数据;
- 招聘及其他与人力资源有关之用途;
- 与嘉华集团及/或任何其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的投资者及/或潜在投资者沟通;
- 为遵守任何对我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或在合理期望下我们应遵守的任何监管或其他机构的指引或实务守则;及
- 任何阁下同意及/或被通知之其他用途。
倘若阁下未满18岁,向我们提供任何个人资料前,必须先征求阁下之家长或监护人之同意。 当阁下浏览本网站时,「曲奇」(cookies / 小型文本文件)将会储存于阁下的计算机、手机或其他装置内。「曲奇」用作区间浏览/程序编写、估计访客数量、帮助我们追踪浏览情况及量度访客浏览模式的用途。我们不会在此情况下向阁下收集任何个人资料。阁下有权选择不接纳「曲奇」,但某些功能可能因此而无法使用。
3. 直接促销
嘉华集团不可于没有阁下的同意下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向嘉华集团提供个人资料代表阁下同意本政策中陈列的数据用途,其中包括直接促销用途。 若阁下不欲收到嘉华集团的任何市场营销信息,可随时致函嘉华集团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4. 资料的披露
我们将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将阁下的个人资料保密,然而为了任何上文第2段所列的单一或多个用途,不论以下人士位处香港境内与否,我们可向以下人士转移/分派或与其交换阁下的个人资料:
- 向我们提供有关业务营运的行政、电讯、计算机及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货商;
- 嘉华集团之每间个别成员公司的任何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或
- 按对我们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要求或为了符合由监管或其他机构发出而我们应合理遵守的任何指引或工作守则而我们有责任向其披露数据的任何人士。
除本政策明文表明或有事先同意外,向阁下收集的个人资料将不会向上列人士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披露。
5. 与其他网页的连结
本政策只适用于本网站。倘若阁下点击任何广告或连结其他网站的超链接,即会离开本网站而进入另一个位置。在浏览任何其他网站时,我们并不负责保护阁下的私隐、个人资料及可能受到的「曲奇」之影响,我们建议阁下应自行参阅该位置的私隐政策(如有)。
6. 网络纪录
当使用者登入本网站的主页时,为统计目的,该次登入将被计算在内并会加进本网站的总登入次数内。这些信息不会识别阁下的个人身份。没有个人资料将会被收集。
7. 保安
除以上第4段所述外,阁下的个人资料,不论其储存方式,只可由我们授权及对我们有保密责任的雇员或承办商查阅。这些已获授权的员工及其承办商在被指派处理个人资料时,必须按指示遵守本政策。
8. 法律程序中个人资料的使用
阁下已明确同意我们可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追讨阁下拖欠的款项而须向阁下采取行动时,根据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识别阁下的身份并向阁下采取法律行动。
9. 阁下就个人资料的查阅及保存的权利
阁下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我们纪录中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倘若阁下须行使任何应有权利时,可按以下地址联络我们,并在通讯中注明「保密」字样。我们在响应阁下的要求时,可能要求阁下提供某些有关阁下的详细资料,以确认阁下是有关资料所指的人士。在阁下提出要求后,我们须要并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力于40天内给予回复,但我们可能因此而需向阁下收取合理费用。
10.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如任何人士(1)要求(甲)查阅数据或更正数据;(乙)查询有关我们的个人资料政策及做法的一般数据;及(丙)查询我们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及(2)提出一般问题及投诉,应指明以下人士为收件人: 企业事务部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标上保密) 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191号嘉华国际中心29楼
11. 数据的保留
除按适用的法例或合约的责任而须保留的个人资料外,我们只会在需要履行收集数据的目的之期间内保留阁下之个人资料。无需保留的个人资料将会被销毁。